为进一步规范化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舱单数据申报,夯实海关监管业务基础,海关总署于2017年56号公告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,对于进口至中国大陆卸船的货物或经中国大陆港口中转的货物,从2018年6月1日起,装港(指货物进境中国前的最后一个海外港口)需在货物装船前24小时前向中国海关发送货物完整、准确的舱单数据。
1、完整、准确的舱单数据包括以下内容:
①舱单数据项中收货人、发货人、通知人数据项的要求
A.发货人代码 (必填项):非常重要,具体方式见后面的说明;
B.发货人的联系号码(必填项):可以是电话号码(TE)、电子邮件(EM)或者传真(FX),推荐您提供电话号码或者电子邮件;
C.发货人的AEO 企业编码(选填项):建议有AEO编码的企业,提供该编码;
D.收货人名称(必填项):如果是记名提单,请填写实际收货人名称;如果是指示提单(收货人为TO ORDER),需写“TO ORDER”;
E.收货人代码(必填项):如果是指示提单(收货人为TO ORDER),无需填写信息 ;
F.收货人的电话号码(必填项):如果是指示提单(收货人为TO ORDER),无需填写信息 ;
G.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姓名(必填项):如果是指示提单(收货人为TO ORDER),无需填写信息 ;
H.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电话(必填项):如果是指示提单(收货人为TO ORDER),无需填写信息;
I.收货人的AEO 企业编码(选填项):有实际收货人时可填写;
J.通知方的代码 :如果是指示提单(收货人为TO ORDER),此项为必填;
K.通知方的联系号码:如果是指示提单(收货人为TO ORDER),此项为必填 ;
②收货人、发货人、通知人代码:
1、《空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》中增加“共享航班号”作为选填项;《原始舱单数据项》及《预配舱单数据项》中增加“发货人AEO编码”、“收货人AEO编码”作为选填项(项目编号101、102)。
2、收发货人、通知人代码按照《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》(见公告附件40)进行填写,填写格式为“代码缩写+企业代码”,例如:境内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,应填写“USCI+代码”,暂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,则填写组织机构代码“OC+代码”。
所属国家或地区未列在《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》或者无法提供表中所列企业代码类型的,应当填写实际收货人、通知人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定企业注册代码,填写格式为“9999+企业代码”;为自然人的,应当填写身份证、护照号或其他有效证件,填写格式分别为“ID+身份证号”、“PASSPORT+护照号”、“8888+身份代码”。